Detailed Notes on 二手物業

不算。因為單位曾遭水浸並不涉及業權瑕疵,買家仍需按照協議完成交易。對於因水浸而造成的維修費用及損失,新買家只能通過民事索償的方式來解決。

「臨時買賣合約」中,需要列出「賣方」即業主的姓名、地址及身分證明號碼,作為辨認業主的身份。地產代理需在買賣雙方簽署「臨時買賣合約」前,查核業主的身分證及土地註冊處記錄,以確保賣方為註冊業主。若賣方是一間「有限公司」,則需要在「臨時買賣合約」中列出「有限公司」的名稱、其商業登記號碼、及註冊地址。

隱私權政策

不少人會想問「凶宅年限」,意即被定義為凶宅的房屋,是否有時間限制?民眾普遍認為凶宅應該沒有沒有時間限制,但在內政部凶宅定義下,只要賣方持有房屋期間沒有發生自殺或凶殺,該房屋就不算凶宅,因此,凶宅只要經過轉手,就不算凶宅,自然就不存在所謂的年限。

诉争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,出卖人未如实告知买受人的,无论出卖人在售房时是否知悉该非正常死亡事件,若买受人主张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的,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一般來說,社會上普遍認為房子若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就是凶宅,且是「一日凶宅,終生凶宅」,並沒有時間的侷限;但內政部卻認為是以「賣方持有房屋期間」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為準,也就是只要該屋的有某一任屋主持有期間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,這棟房子就不算凶宅。由於內政部函釋的漏洞,使得不肖人士因此發明出「洗凶宅」的投機行為,將凶宅洗白後再出售給不知情的民眾來謀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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凶宅洗白,圖片來源:三立新聞 法院判決不受內政部凶宅定義影響,買到凶宅仍可求償

杜某成之妻自缢在案涉房屋外所在的六层至七层楼梯间,该事实不属于质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亦不导致案涉房屋成为凶宅,客观上也不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,要求杜某成主动披露不利于杜某成本人利益,期待可能性较低。杜某成主动告知与杜某成经询问后如实告知之间有所区别,本院并不否认在王某兰询问后杜某成有如实告知的义务,但王某兰未向杜某成询问前,杜某成没有告知其妻在案涉房屋外非正常死亡的义务。

凶宅若經過轉手,只要在轉手期間內沒有發生事故,就不需要在不動產說明書上註記。如果買方想要了解房屋更早之前有無事故發生,不妨求助於街坊鄰居或社區管理員打聽消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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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凶宅”并非法律概念,无法从法律规范中搜寻其明确定义。将房屋命名为“凶宅”,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追求喜庆吉祥、忌讳死亡和趋利避害心理而演化的产物。对“凶宅”有所忌惮是主观上的心理感受,房屋本身客观使用并不受影响,但这种主观感受形成一定规模,为社会较多数人接受,势必会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,也就存在法律规制的必要。“凶宅”并非单纯主观的封建迷信,相反属于客观的公序良俗。

作为业主的律师要确保物业顺利完成交易,尽责地与买方律师保持沟通;作为买家律师要熟悉验契,确保买入的物业业权完好无缺。

「踢契」正式名稱為「業權質詢」,買賣雙方在簽妥臨時買賣協議或買賣合約後, 賣方必須提交、顯示及證明物業業權良好及為市場接受。賣方需要確保業權良好,如果買方提出合理的質詢,而賣方不理不睬或答非所問,賣方便可以被視作沒有履行業權責任,由買方拒絕交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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